问:我经营的药品零售店是医保定点单位,定期与医保中心结算销售款项。税务人员说,我与医保中心之间结算的款项不能开具销售发票。请问,这种说法有依据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药店与医保中心之间不存在交易活动,因此,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不能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