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工业制造企业按规定实际发生的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费用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的规定,一、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三、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该工业制造企业按规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付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