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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2-18
普通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况,金融企业一般指国家批准的能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如: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企业的贷款利率均实行国家规定,可根据借款合同规定利率计算贷款利息,即可据实税前扣除,一般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筹资借款时,其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条件,必须以金融企业同期同类的业务贷款利率为标准,不超过按照此标准贷款利率计算出的数额部分才可以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可税前扣除的。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三、关联方企业间借款利息支出

1.关联方企业之间的借款业务交易是按照独立原则执行的,则其相互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据实税前扣除。

2.当借款企业的实际税负低于或等于境内贷款关联方的实际税负时,借款企业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3.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实行“比例扣除”的方法,即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的比例为5∶1;其他企业的比例为2∶1。符合比例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超出比例限制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当期必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部分利息支出在以后年度也不能税前扣除。

4.如果企业既从事金融业务,也从事非金融业务,则其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必须按这两种业务情况合理分开计算,若不能合理分开,只能按照其他企业的比例(2∶1)限制计算出的利息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出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关联方既包括直接关联方,也包括间接关联方,要全面考虑。属于从间接关联方取得的筹资借款业务情况有:(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的第三方借给企业,表面上是第三方提供借款,但实质上是企业的关联方在操作,这属于关联方业务。(2)企业的借款由与其无关联的第三方提供的,但是注意此项借款业务若是由关联方担保的且负有连带责任,则此项借款业务也属于关联方业务。(3)其他从表面上是间接从第三方获得的但实质涉及关联方的具有债务实质的债权性投资,也属于关联方业务。

四、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1.企业向与其无关联关系个人借款

企业向与其无关联关系的个人进行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以金融企业同一期间、同一类型的贷款利率作为标准,按此标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数额以内的部分允许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真正地向个人进行了借款,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非法集资,符合有关借贷方面的法律规定。(3)企业必须与个人之间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并详细规定借款金额、使用时间、利率以及担保、违约等规范条款,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

2.企业向与其有关联关系个人借款

当企业的借款对象是自己的股东,或者是与企业有其他关联关系的个人进行筹资借款,其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部分是有比例限制的,只有按照符合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2∶1)计算出的利息金额,才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超出比例的借款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五、股东出资未完全到位的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

存在股东出资未完全到位的情况,则该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当期是不能够全部扣除的,其中相当于投资者实缴与应缴资本额的差额部分计算的利息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由于股东自己原因造成的,必须由股东来承担,国家不能承担此部分费用,因此必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公式“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来计算。

作者:文/张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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