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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这5个税务问题请您留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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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将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还有哪些问题值得大家注意呢?

01: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能否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高新技术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弥补亏损结转年限根据财税〔2018〕76号文规定,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02 :企业筹办期间能否确定为亏损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即: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低于3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

03 :境内、外企业以及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能否互抵?

根据规定,境内企业之间、境内与境外企业之间、境外企业之间的盈亏不得互抵。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合并、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亏损的承继弥补。

企业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内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允许互抵,境外同一国家(地区)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允许互抵,境外不同国家(地区)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如果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则境外不同国家(地区)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不得互抵,境内与境外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也不得互抵;如果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则境外不同国家(地区)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可以互抵,境内与境外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不得互抵。境内与境外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不得互抵,是指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

04 :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05 :企业计算清算所得时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因此,企业进行清算计算清算所得时,可按规定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 作者:张翀(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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