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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检测机构对其他单位送来的样本提供医疗检测服务能否免征增值税?

来源: 福建国税 2017-09-26
普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因此,医疗检测机构对其他单位送来的样本提供医疗检测服务不属于向就医者提供的医疗检测服务,不能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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