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如果属于以上的价外费用里的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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