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年终奖(下):年终奖其他算法的那点事儿
上次跟大家聊了一下年终奖的基本算法,今天老顾继续跟大家聊聊年终奖其他算法的那点事儿。因为有些单位真的很牛X,不光年底红包大大的,甚至还不用个人承担个税,或者只承担部分税。怎么样,真是不错吧,跳槽就应该奔着这种单位去。好了,闲言碎语不要讲了,还是看看相关的政策规定吧。
一、不含税年终奖的算法
不含税收入到含税收入的计算是有固定的方法的,就是用不含税收入找到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反算出含税收入,这个计算方法较早的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上次给大家提到的张三和李四的年终奖的算法,张三的不含税年终奖是48705元,对应的税率是10%,李四的不含税年终奖是43835元,对应的税率是20%,那么假设王五的不含税年终奖是45000元,那么该适用哪个对应税率呢,10%还是20%?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北京地税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单位负担税款计算方法的请示》下发了复函:国税函〔2005〕7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具体规定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为:
(一)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二)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三)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四)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二、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处理。
提醒各位注意该文件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如何账务处理,老顾始终相信身为一个好的财务人员,你懂得!
二、公司负担部分税款的算法
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以下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首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
1、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2、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1)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
其次,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
即: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以上规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
同时提醒各位注意: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例3:
赵六2013年12月取得年终不含税奖金490000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5000元
赵六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490000÷12=40,833.33(元),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数是2755,
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490000-2755)÷(1-30%)=696064.29元
696064.29÷12=58005.36(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是550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696064.29×35%-5505=238117.5(元)
通过该案例可以看出,不含税年终奖加上税款(490000+238117.5= 728,117.50)居然不等于含税年终金(696064.29),这真是一个另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