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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如何确定,什么情况下用最低计税价格

2015-03-23 14:30来源:江苏国税

问: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如何确定,什么情况下用最低计税价格?什么情况下用有效价格证明?什么情况下需要重新计算计税价格?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六条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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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规定:“第九条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三)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四)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五)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六)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七)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第十二条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车辆之外的情形。”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四、办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分别如下:……(二)车辆价格证明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销售者开具给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九、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明显偏低的,核定计税价格的方法如下:

核定计税价格=车辆销售企业车辆进价(进货合同或者发票注明的价格)×(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综上,(1)对于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使用最低计税价格计税。(直接使用最低计税价格)

(2)若是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申报计税价格高于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那么,(一)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二)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计税。使用该价格的凭证为: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不使用最低计税价格)

(3)对于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参照使用最低计税价格)

(4)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无最低计税价格参照,只有在有效价格证明明显偏低的情况下,主管局才进行核定,否则使用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计税)

(5)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第九条要求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使用有效价格证明,不使用最低计税价格)

(6)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按原计税价格计算后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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