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企业如果销售精装修的房子,房间中的家用电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属于开发成本还是营销费用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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