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境内企业从境外取得的票据是否可以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因此,境内企业从境外取得的票据,需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合法有效的记账核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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