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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食堂支出的财税处理

2017-08-21 09:52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企业职工食堂核算支出的相关财税处理,一直是具有比较大争议的焦点,这里作者做简单介绍。具体区分为以下几个大类:

  一、职工食堂支出实行内部核算

  1、票据问题由于很多情形是从农贸市场购买的原材料,销售者大都不给开具发票,这样导致的结果是企业无法取得合理的票据。这样税务机关可能以没有取得合法票据为理由,而禁止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某些地方上针对这种情形给出过明确处理,比如《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规定,企业职工食堂费用应单独核算,对确实无法取得一一对应发票的,可以用自制凭证代替,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在福利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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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额度问题有些企业把对外送礼的支出,也计入了职工食堂,导致其支出特别大,这样明显不合理。建议企业相关权利部门(比如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就职工食堂的支出给予限额控制。

  3、对外请客问题有时候企业需要招待客户,为节约或方便考虑,也可能在职工食堂用餐,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单独核算该部分支出,该支出应当计入业务招待费。

  4、个人所得税某些职工食堂实行的是免费用餐制度,这种情形下就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虽然明确此种情形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地方不多,但是还有个别地区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辩论理由主要是个人消费的金额无法明确以及公司处于特殊位置,不具有其他地方就餐条件,属于公司必须支出等。

  5、会计处理职工食堂支出直接原材料、人工、资产折旧等转入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

  总结:实际核算时,尽量取得合法票据,实在没有办法可用自制凭证(这种存在风险)。个人所得税尽量向税务机关争取。

  二、职工食堂对外承包

  1、企业与个人签订协议,直接承包给个人,个人没有营业执照,无法提供正规的票据。根据营改增文件的规定,这种情形属于以企业的名义对内经营,所以营业部分不缴纳增值税。处理方法可以同上面第一种的内部核算方式处理,需要取得合法的采购票据。个人应当按照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企业签订协议,直接承包给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企业。食堂除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还同时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餐饮服务,这种情形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企业应当向企业支付租赁费(租赁了食堂的设施),且取得的收入应当按提供餐饮服务开具发票。企业凭发票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

  三、直接向员工发放伙食补贴有些企业为了核算上方便,直接向员工发放补贴,然后职工食堂按低于成本价向员工收取费用。职工食堂按实际收取的价款冲减支出,支出大于收入的部分转入职工福利费。根据下述34号文规定,补贴支出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该部分支出应当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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