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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5号公告的专项报告是指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吗

来源: 宁波国税 201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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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请问:这里的专项报告是指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吗?

  答:该专项报告没有规定需要第三方出具。只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三年以上,会计上作损失处理,再附报相关的情况说明,出具专项报告即可税前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根据25号公告第46条相关规定还是不得税前扣除。因此,并不是企业只要是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都能在税前扣除,如果对方单位正常经营,债权方主动放弃债权的,仍然不能在税前扣除。另外,专项报告的出具,也应围绕税前扣除的六个原则来一一说明。为防范以后被查处的风险,企业在申报扣除此类损失时,应保留催收的相关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另外,对三年的掌握按连续36个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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