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建账的标准是什么
来源: 贵州国税
2015-03-09
普通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wc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