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饲料在生产、批发和零售环节均免征增值税吗?
在本周的财税咨询工作中有会员企业咨询商贸公司购进免税饲料产品直接对外销售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一、政策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批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
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
三、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2001年8月1日前免税饲料范围及豆粕的征税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执行。
二、具体分析
财税〔2001〕121号文件中的“国内环节”如何理解呢?包括批发和零售环节吗?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月26日的对于“商贸企业纳税人购进免税饲料产品销售是否也免征增值税?”的回复意见。
问题内容:
“财税〔2001〕12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和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如何理解“国内环节”,国内环节是否仅指国内生产环节,是否还包括批发、零售环节?商贸企业纳税人购进免税饲料产品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回复意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规定,“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即“符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和答复,自2001年8月1日起,企业销售财税〔2001〕121号文件列举范围内的免税饲料产品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均免征增值税。此外,免税的饲料产品还包括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以及精料补充料,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也免征增值税。
部分税务机关对此问题也有明确的规定和答复,可以参考。
1.浙江税务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后续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
四、饲料产品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销售其他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能享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2.北京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3年11月9日发布的《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3年10月)》
3.符合免税范围的饲料产品在批发零售环节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规定的“国内环节”包括国内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环节。因此,自2001年8月1日起,生产销售或批发零售符合条件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3.黑龙江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1年7月27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对于“饲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回复。
问题内容:
我是一家粮油购销企业,从一家饲料销售企业购进一批鱼粉,该鱼粉属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请问我再次销售这批鱼粉给一个粮油贸易公司时,是否也可免征增值税?按财税【2001】121号文件内容,免税饲料的国内环节可免征增值税,且无需行政审批备案。但文件中的“国内环节”未列明。
答复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规定的“国内环节”包括国内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环节。因此,自2001年8月1日起,生产销售或批发零售符合条件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4.河北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1年2月7日河北省税务局对于“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的回复。
问题内容:
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是说包括生产、销售、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都免征增值税正确吗,如不正确应该如何理解?
答复内容:
问:财税〔2001〕121号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国内环节”是指在国内的生产、批发、零售的所有的环节吗?如果是所有环节都可以免征增值税,又如何理解国税发〔1999〕39号第三条针对销售对象的相关规定?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规定的“国内环节”包括国内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环节。
因此,自2001年8月1日起,生产销售或批发零售符合条件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5.广东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0年9月11日广东省税务局对于“请问,批发零售饲料免征增值税吗?”的回复。
问题内容:
请问,饲料在批发零售环节是否免征增值税?谢谢
答复内容:
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不清楚来文所述的具体情况,请将情况述说清楚(具体是什么饲料等),以便我们予以回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指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因此,自2001年8月1日起,生产销售或批发零售符合条件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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