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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08-28
普通

经常有施工企业咨询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一致的吗?我们来具体看一看。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0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03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第七条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第十二条规定,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分析:

1.施工企业开工前,取得预收款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如果提前开具带税率的发票,需要提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2.施工企业开工后,一般为收到工程款、开具发票和合同约定收款时间三者孰早的时间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3.预收款未提前开具带税率发票的情况下,以合同约定的预收款抵扣工程进度款的时间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质保金未开具发票的,以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0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分析:

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采用完工进度确认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不完全一致,如果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按完工进度收取工程款或者开具发票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一致的。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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