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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抵免企业所得税解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07-26
普通

上周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该政策规定,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新购置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是否可以享受上述政策呢?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是从开始改造所属年度就可以享受上述政策吗?还是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完毕才可以享受改造投入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政策?下面就和大家解析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比购入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优惠力度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规定,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上述规定,不是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全部投入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而是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因此,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力度小。

注意:购置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都规定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购置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其投资额的10%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实施没有截止期限,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二、亏损企业预计未来五年不能弥补亏损的或预计五年连续亏损的,实质无法享受该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规定,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因此,亏损企业预计未来五年不能弥补亏损的或预计五年连续亏损的,实质上无法享受该优惠政策。


三、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仅指技术投入,也含与改造相关的硬件设备投入。

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是指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进和优化,具体包括数据采集;数据传输和存储;数据分析;智能控制;数字安全与防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其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情形。

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并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专用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因此,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应包含技术投入和与改造相关的硬件设备投入,但该设备不是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当然,企业购入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享受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四、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发生所属年度就可以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规定,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因此,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发生所属年度开始,就可以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需要注意,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完毕,企业应当自身实际使用改造后的专用设备,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


五、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扣除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六、企业当年度有多个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应按照不同的专用设备分别归集相关支出。

企业应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进行单独核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多个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应按照不同的专用设备分别归集相关支出。对相关支出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改造投入抵税的优惠政策。


七、承租方对融资租赁的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承租方可以享受改造投入抵税的优惠政策。

专用设备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承租方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可以享受改造投入抵税的优惠。

如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的,承租方应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出租方是不可以享受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八、财政补贴购买设备,不可享受,不区分是否为征收和不征税的财政补贴。

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资金进行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得抵免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注意,企业无论是征税的财政补贴还是用不征税的财政补贴进行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都不可以享受改造投入抵免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

那么,企业用财政拨款资金购入的专用设备,其改造投入可以享受抵免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吗?

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规定来看,是给与企业使用自筹资金而非财政补贴资金对专用设备进行改造投入的优惠政策,目的是鼓励企业对专用设备进行改造升级。因此,个人观点,是可以的。


九、不要忽略事先制定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或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

企业享受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抵免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时,应事先制定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或取得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十、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争议由地市级(含)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科技部门等鉴定。

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不能准确判断是否属于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科技部门等鉴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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