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支出结转为库存商品,认定时是否要减少研发费用
在本周的咨询答疑工作中,有会员咨询:公司的自主研发的项目,研发过程中形成产品,按照准则要求把一部分支出结转到了库存商品,那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候,结转库存商品的金额是否作为公司的研发费用确认,是否会减少高企认定的研发费用呢?
对于这个问题,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发布后,科技部门并没有一个确定的说法。在实务中可以跟负责高新认定的中介机构沟通确认。
下面是浙江和河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答疑,可以借鉴参考一下。
1、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7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实务答疑[二]
六、《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消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研发支出。高企认定专项审计工作中,对该规定如何把握?
答:只要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发生的开发新产品活动,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定义,且该开发新产品活动发生的料、工、费属于《工作指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不论申报企业该开发新产品活动是否成功,均属于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
企业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副产品进行会计处理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有关规定执行;构成产品、副产品等有形资产的成本,从研发费用科目中转出,不应理解为冲减会计期间研发费用投入,即不减少高企认定时的研发费用。
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为企业年度费用化核算的研发费用与资本化核算的研发费用之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应在编制说明中予以披露。
2、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1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实务答疑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消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研发支出。高企认定专项审计工作中,对该规定如何把握?
答: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出台前,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执行一般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格式的,未完成的资本化支出在资产负债表中“开发支出” 列示,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在利润表中“研发费用”列示。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中,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发生的开发新产品等研发活动,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定义,且该开发新产品活动发生的料、工、费属于《工作指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不论申报企业该开发新产品活动是否成功,均应属于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
企业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进行会计处理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即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等有形资产的成本,从研发费用科目中转出,计入营业成本、存货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解释中对研发费用的转出是会计准则要求的会计处理规定,不应理解为冲减会计期间研发费用投入,即不减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研发费用。
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为企业年度投入的研发支出总额,包括费用化核算的研发费用与资本化核算的研发费用之和。企业应在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编制说明中予以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时充分关注。
从上面两个省注协的实务答疑来看,口径是一致的。即会计核算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对研发费用的转出金额计入到库存商品,是会计准则要求的会计处理规定,不应理解为冲减会计期间研发费用投入,即不减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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