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时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那么,公司注销时不予退还的留抵税额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公司注销清算时的留抵税额在实务操作中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地税务机关有不同的观点。部分税务机关认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部分税务机关认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可以税前扣除的观点又存在两种,一种认为并入清算所得税前扣除,一种认为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在实务操作中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按当地的口径执行。我们来看一看部分税务机关的口径。
一、不得税前扣除
01.河南税务
2022年9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发布的《12366热线2022年8月热点问题》
19.企业清算时,增值税留抵税额可否从清算所得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因此不能从清算所得中扣除。
02.河北税务
2021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河北省税务局对于“企业注销清算时增值税留底税额能否计入清算损益抵减清算所得”的问题答复。
问题内容:
1、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31条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05年文件中指出清算时点存货对应购买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做转出,不办理退税(此时增值税类型为生产性并未改为消费型,故未谈及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进项税额问题),则该部分进项税额属性仍属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但企业已经不再持续经营,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名存实亡”,而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请问这种情况产生的存货留底税额(以至于增值税留抵税额),在清算所得纳税申报时能否做抵减处理
答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允许抵扣的增值税。
因此不能从清算所得中扣除。
03.陕西税务
2021年3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的问题回复。
问题内容:
【每日涉税二问】一、企业注销清算时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计入清算损益抵减清算所得?问题详细阐述如下: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31条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05年文件中指出清算时点存货对应购买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做转出,不办理退税(此时增值税类型为生产性并未改为消费型,故未谈及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进项税额问题),则该部分进项税额属性仍属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但企业已经不再持续经营,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名存实亡”,而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请问这种情况产生的存货留底税额(以至于增值税留抵税额),在清算所得纳税申报时能否做抵减处理?二、企业在清算期间,清算所得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答复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已经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因此不能从清算所得中扣除。
一般来讲,企业清算期间,正常的生产经营一般都已停止,企业取得的所得已是非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已不存在,企业应就清算所得按所得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清算所得不适用所得税法所规定的优惠税率以及过渡期优惠税率。但是,企业在经营期的经营或投资行为,为企业在清算期所带来的所得,应该仍然适用相关优惠政策。
二、可以税前扣除
01.安徽宣城税务
2019年11月22日安徽宣城税务的问题答复。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清算注销时增值税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答:(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虽然一般纳税人注销时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以退税,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准予扣除的。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应将其填入《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第9行“应交税费”中,并以此在清算申报表主表第二行“负债清偿损益”中反映。
02.原宁波国税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42、某企业注销在外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时,将存货交回总机构,其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抵扣的,可作为企业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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