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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需要从购买方收回原专用发票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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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财税会员咨询:公司销售货物,给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后期有部分退货再开红字发票,是否需要从购买方将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来?

对于财税会员咨询的问题,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

1、销售方销售货物开具的是数电票



从各地税局发布的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来看,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的,一般是分两种情况:
(1)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并提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2)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字数电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在开具数电票的情况下,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方开具红字数电票,有《确认单》就可以开具,无需将原数电票收回。

2、销售方销售货物开具的是纸质专票



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方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下,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需要购买方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公布)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此时,在实务中会出现争议,在销售方开具纸质专票的情况下,如果购买方已经认证,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是不得退还销售方的。但是《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那么什么资料才算是有效证明呢?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并没有明确。
如果销售方坚持收回原专用发票,而购买方又坚持不退还,又该如何打破僵局呢?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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