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电发票时代:旅客运输服务抵扣方式的变化~
2021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首先开始推行数电票,到目前,数电票已推行到全国。随着数电票的推行,旅客运输服务出现了新的票种——旅客运输服务数电票(即电子普通发票)、数电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数电票(铁路电子客票)。那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这些新的数电票可否抵扣?如可以抵扣,抵扣方式是否发生了变化?是否需要确认用途?
各省市税务机关发布的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规定,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相同;带有“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铁路车票相同。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这些新的数电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十二、如需将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用于抵扣税款、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的,应该如何开具数电票?
目前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包含“购买方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需将其用于抵扣税款、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的,应当在“购买方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填写将该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的单位信息,开票后直接交付到对应单位的税务数字账户。相关出行人信息在旅客信息栏(区)展示。
根据上述公告解读,纳税人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应在“购买方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填写纳税人的单位信息,否则,该数电票不能抵扣、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
数电票试点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旅客运输服务数电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铁路电子客票”的数电票,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
数电票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旅客运输服务数电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铁路电子客票”的数电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用途确认。
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因此,纳税人取得“旅客运输服务数电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铁路电子客票”的数电票,用于抵扣,可以进行确认用途,但确认用途不是必须的。
建议纳税人对于取得的“旅客运输服务数电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铁路电子客票”数电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或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其进项税额自动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可以提供纳税申报效率和正确性。
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旅客运输服务数电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铁路电子客票”的数电票,勾选用于进项抵扣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其进行用途确认的,其进项税额自动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二)其他扣税凭证”第8b栏中,不再通过手动计算方式填列。
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旅客运输服务数电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铁路电子客票”的数电票,已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了,如需要冲红,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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