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收入还能小于视同销售成本?
视同销售收入还能小于视同销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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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A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购买一批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不含税金额是10000元,税额是100元,后期把采购的这批商品无偿送给了客户单位,那么在视同处理的时候,视同销售的收入金额如何确定?
增值税方面: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另参考大连税务局的回复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因此,如您描述的情况,合计付款101元(价税合计金额),
则销售额=101÷(1+13%)。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大连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11161.95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61.95
企业所得税方面: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在填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时,就出现了视同销售收入8938.05元小于视同销售成本10000元。如下表所示: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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