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实习生报酬两个所得税处理有不同!
本周有财税会员咨询:公司在今年招录了大学生来公司实习半年,支付的报酬,应该如何代扣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发票?
先来看一下个税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二条的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照2018年第61号公告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举个例子来看一次
答学生小张5月份在某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4000元。扣缴单位在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如采用该方法,那么小张5月份劳务报酬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则无需预缴税款。
扣缴单位申报操作参考如下
1.进入<人员信息采集>界面,在人员信息界面中<任职受雇从业类型>选择“实习学生(全日制学历教育)”,点击保存后发送。
2.在税款计算界面,可以看到实习学生的<所得项目>是“其他连续劳务报酬”,按照5000元/月×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公司给实习生按劳务报酬代扣了个税,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需要有发票才能扣除呢?
下面来看一下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公司支付实习生的报酬是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扣除的,工资薪金费用是不需要发票的。
综上,可以看出公司支付实习生的报酬,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按照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两个所得税税务文件的规定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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