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影响!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要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15%,须满足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中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那么,企业同期总收入具体包含哪些收入呢?是否包含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如果包含股权转让收入,高新技术企业收入比例中的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收入全额还是指股权转让收入净额(即差额)?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所附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股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即股权转让收入全额而非净额)。因此,高新技术企业收入比例中的收入应为股权转让收入全额而非股权转让收入净额(即差额)。
但是需要注意,沪港通和深港通转让股票收入的特殊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深港通或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转让股票以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收入总额,即此处收入是指股票转让净额而非全额。
文章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