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宰杀能否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在近期的咨询工作中有会员企业咨询,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屠宰企业,有部分业务为受托对其他企业提供的生猪进行宰杀并收取加工费,收取的加工费能否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中《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受托对生猪进行宰杀属于提供加工劳务,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第(一)项第7点规定,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第二条第(一)项“畜禽类初加工”中的第1点“肉类初加工”,是指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受托对生猪进行宰杀,可以享受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