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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录新员工,这些税收问题请务必留意!

来源: 上海税务 2023-03-30
普通

企业招录新员工上岗涉及哪些税收政策呢?今天,小编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个方面为大家进行了梳理和解答。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增值税

问:企业招聘失业人员可以享受扣减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吗?


答: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上海市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此税收政策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9〕3号)

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为新员工开展的入职培训产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问:新员工参加入职体检,体检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职工体检费用属于职工福利费中职工卫生保健方面的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问:企业雇佣的寒假实习生和临时工所产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Tips:职工福利费范围与核算


1、范围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核算


符合上述范围内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个人所得税

问: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新员工,个人所得税该如何预扣预缴?


答: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问:公司职工享受的所有福利费和生活补助费都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法规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文章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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