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是否计入企业员工人数?
一、劳务派遣制度相关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第八条规定了派出单位对派遣员工的义务为: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为: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二、接受劳务派遣人员的统计口径
1、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三条规定,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所以,从会计准则角度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属于公司职工的范围。
2、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员工人数
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和“六税两费”减征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条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3、加速折旧中小微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2022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适用加速折旧优惠。
其中,判断中小微企业时,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4、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员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投资额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判定条件中,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
5、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是否属于三项经费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6、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明确,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用工单位不可以享受。
7、招聘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财税【2016】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条件之一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所以,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用工单位不能申请享受。
8、残保金职工人数
财税[2015]72号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残联厅函【2022】63号《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特别对接受派遣的残疾人的归属作了明确,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
参考上述规定,提醒纳税人在适用税收政策时,接受劳务派遣人员是否计入企业员工人数的认定口径并不一致,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适用。
最后要强调的是,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岗位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一些关键性的工作岗位不适用劳务派遣人员。如高新企业认定中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科技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适用所得税优惠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政策明确“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的条件。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