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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给员工:2022年度个税汇算清缴扣除项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3-02-13
普通

2022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表1),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2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年度汇算时四项综合所得收入加总后可减除的常见项目有:


一、费用合计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20%)


二、稿酬所得免税部分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稿酬所得的收入×(1-20%)×30%


三、减除费用


6万元


四、专项扣除合计:三险一金(个人不需要缴纳生育保险)


居民个人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金额。


五、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

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或者有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子女的纳税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定额扣除1000元,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标准的50%扣除。

2.继续教育

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纳税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每月可定额扣除400元,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纳税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可定额扣除3600元。同一年度取得多个符合条件的证书的,只能扣除3600元。

3.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定额标准扣除最长扣除期限不超过240个月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注意事项: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6.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的父母,或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支出,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每月定额扣除2000元;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7.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方式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按照标准的100%税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父母双方分别按照标准的50%扣除。


六、其他扣除项


1.年金

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2.商业健康保险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3.税延养老保险

(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注意: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5.允许扣除的税费

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发生的合理税费支出,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但不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6.个人养老金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

7.公益捐赠支出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纳税人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要在税法规定的额度范围内扣除公益捐赠支出。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在综合所得扣除公益捐赠支出有上限的,具体为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政策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不受该比例限制)。因此纳税人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要着重关注自己公益捐赠支出扣除的上限,以便准确享受公益捐赠政策。

第二,要留存好捐赠票据。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当纳税人完成捐赠,不论金额大小,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都可以为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因此,为了防止通过虚假捐赠逃避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公益捐赠政策的纳税人要妥善保管捐赠票据,以便在税务机关后续有核查需求时予以配合。

来源:小陈税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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