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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息、纯股息孰优孰劣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2-12-12
普通

本周接到财税会员咨询这样一个问题:自然人股东出资500万成立一个公司,由于公司经营需要,再借给公司1000万,借款合同约定每年按15%的利率向公司收取利息。这样会导致个人股东取得利息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支付的利息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公司支付的利息双重纳税,这样操作是不是不合适?如果借款不收取利息,只取得股息是否更为合适?
针对这个问题,需要具体分析测算,才能判断是否合适。
在这里我们假设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是5%,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后一年的利润总额是100万,个人股东给公司代开利息的发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公司所得税按25%缴纳,那么接下来我们具体分析测算一下。


第一种情况,个人股东借款给公司,收取利息。
1、个人股东借款给公司,一年从公司取得15万利息,公司按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万元,个人取得税后利息收入12万元。
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后一年的利润总额是100万,支付的15万利息中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纳税调增10万,不考虑其他因素,应纳税所得额为110万,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27.5万元,公司税后利润为72.5万元(100-27.5),全部分配给个人股东,公司按按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5万元,个人股东获得税后股息58万元。
以上两项,个人股东共获得税后收入70万元(12+58)。


第二种情况,个人股东借款给公司,不收取利息。
公司在支付股东15万借款利息的情况下,一年的利润总额是100万,如果不用支付股东利息,那么利润总额应该为115万,不考虑其他因素,应纳税所得额为115万,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28.75元,公司税后利润为86.25万元(115-28.75),全部分配给个人股东,公司按按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7.25万元,个人股东获得税后股息69万元。
通过以上两种情况对比来看,在给定的条件下,个人股东借款收取利息比不收利息更为合适。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二种情况下,还存在一定的风险,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那么有没有第三种情况呢?
我们假设借款合同约定个人股东每年按5%的利率向公司收取利息,其他条件不变,我们重新测算分析一下。
公司在不支付股东15万借款利息的情况下,一年的利润总额是115万,如果支付5万的利息,那么那利润总额应该为110万,不考虑其他因素,应纳税所得额为110万,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27.5万元,公司税后利润为82.5万元(110-27.5),全部分配给个人股东,公司按按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5万元,个人股东获得税后股息66万元.
个人股东借款给公司,一年从公司取得5万利息,公司按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万元,个人取得税后利息收入4万元。
以上两项,个人股东共获得税后收入70万元(66+4)。
通过以上3种情况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在给定的条件下,个人股东借款收取利息比不收利息更为合适。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收利息跟按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收利息,没有区别。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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