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法实施后的七大误区
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实施后,发生了很多变化,因此,一些人对印花税的征收产生了一些误区,下面看看关于印花税有哪些误区。
误区一、个人签订的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都不征收印花税。
个人签订的所有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都不征收印花税,这是误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不征收印花税。因此,个人签订的除动产买卖合同之外的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印花税。
误区二、仅有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才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如果认为仅有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才缴纳印花税,这是不正确的。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第一条规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附件2)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附件2)规定,国税发〔1990〕173 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废止。
因此,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印花税法后,国税发〔1990〕173 号第一条没有废止是有效的,因此,企业货物运输没有签订运输合同,取得的运输货物运单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应缴纳印花税。
误区三、总公司与分公司签订的应税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因此,总公司与分公司签订的确定交易关系、明确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应税合同应缴纳印花税。
误区四、广告发布合同和广告代理合同按承揽合同缴纳印花税。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印花税法与民法典趋同,民法典对于承揽合同的规定: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附件:1.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规定,承揽合同的子税目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这与民法典的规定是相同的。
因此,广告发布合同和广告代理合同不属于承揽合同的范围,不征收印花税。
那么,为什么会产生广告发布合同和广告代理合同按承揽合同缴纳印花税的误区呢?这是受原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影响,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后附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承揽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大家一定注意,印花税法实施后,承揽合同的征税范围发生了变化,广告发布合同和广告代理合同不再属于承揽合同的范围,不征收印花税了。
误区五、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协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这种观点也是不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上述规定未包括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协议。因此,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协议不征收印花税。
误区六、商业票据贴现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
商业票据贴现,是企业融通资金的方式,是企业与银行等机构签订的贴现协议,虽然实质是借款,但未签订借款合同,且签订贴现协议的不一定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因此,商业票据贴现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误区七、只要实际结算金额小于合同金额,印花税就可以退税或抵缴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因此,实际结算金额小于合同金额时,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印花税就可以退税或抵税。否则,不能退税或抵缴印花税。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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