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固定资产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到12月31日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可以在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基础上,允许加计100%扣除。
1、适用主体
政策适用对象是高新技术企业。只要在2022年10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期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就可以。
比如,A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将于2022年10月30日到期,在今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可能因某项指标不合规不能获得批准。A公司今年11月份购置的一套人工智能设备仍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或者,A公司在2022年12月才具备高新技术资格,10月份新购置的设备也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2、适用对象
在2022年10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可以一次在当年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础上,还可以加计100%扣除。
其中,设备、器具是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包括汽车、办公家俱等固定资产。
新购置,包括以货币购买他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包括自建造的固定资产。
要注意的是:
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是否用于研发,都可以按规定享受一次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如果新购置的固定资产选择按年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的,该部分折旧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3、适用期间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可以适用本政策。
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购置时点;其他以发票开具时间确认购置时点。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购置时点。
A公司在2022年9月付款购买并投入使用的1000万元的设备,销售方10月开具的发票,是否可以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从销售方角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2年9月份,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应当在2022年9月发生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如果发票在10月才开具的是否可以按政策适用,为避免风险建议购买方与税务局确认。
4、申报表填报
1)预缴时
固定资产价值填报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二、一次性扣除”项下扣除;
加计扣除金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 7 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
2)汇算清缴时
固定资产价值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中填报一次扣除;
加计扣除金额填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有关栏次。
提示:新购置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操作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6 号)的相关规定,但与2018年实施的在所得税税前一次扣除的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的政策有不同:
1)本次政策对新购置的固定资产的单价没有限制,单价500万以上也可以一次适用;
2)对新购置的固定资产不仅一次在税前扣除原值,还可以加计100%扣除;
3)2022年12月新购置的设备、器具是在2022年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不是在投入使用的次月所属年度扣除。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