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分期收款,纳税人身份不同纳税时点不同!
企业和个人转让持有的股权,有溢价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实务中,企业和个人转让股权时协议或合同约定分期收款的情况,这种分期收取股权转让款的情况,所得税纳税时点如何确定?是否所有纳税人的纳税时点都相同呢?下面我们一起看一看。
一、境内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股权的纳税时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因此,境内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股权的纳税时点,应为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一次性确认收入。
二、非居民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股权的纳税时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因此,境内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股权的纳税时点,应为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三、自然人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股权的纳税时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自然人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股权的纳税时点,没有单独予以明确,因此,实务中,纳税人可以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可否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个税税款。否则,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在次月15日内,一次性代扣代缴个税或缴纳个税。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