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税率为免税、零税率与*的情况与区别
有客户咨询说“我们从农业公司收购免税农产品,有的发票税率栏是‘*’,有的是‘0’,有的是‘免税’,因为都没有税额,我们是否可以全部正常收取作账?”
这里我们要提醒从事财务工作的伙伴注意,发票税率栏分别是“*”,“0”,“免税”的发票,即使都没有税额,但它们实际表示的意思也不相同,适用的业务情况也不同。严格从发票管理角度讲,税率列示与实际业务不符的,也属于不合规的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零税率属于增值税政策规定税率中的一档。
而免税,是对所有适用规定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业务的优惠。
“*”则是特殊开票方式下,税额与不含税销售额之前的匹配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税率或征收率时,在税率栏代替税率的符号。
下面,我们就分情况介绍税率列是“*”,“0”,和“免税”的适用情况与区别。
一、税率栏“*”
税率栏“*”是税额与不含税收入的比例不是法定的税率或征收率,所以以“*”列示。
比如劳务派遣服务差额开票时,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100元,其中服务费10.5元,人工成本是89.5元,发票上票面上税额是0.5元,不含税金额是99.5元,税率处为“*”。
二、零税率
零税率不同于免税,适用零税率的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三、税率栏为“免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而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也列明了40类免征增值税的业务。
当纳税人从事免征增值税的业务适用免税优惠时,开具发票时选择优惠类型为“免税”,发票税率栏次即为“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也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