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汇算完成时没有取得发票的支出是否一定调增?
近期有会员咨询:
“我公司2021年从上海一家公司采购办公用品50万元,约定2022年4月开票付款。因为疫情原因,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结束前,对方无法开具发票,我们是否一定要将这50万元的办公费纳税调增?”
答疑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根据以上规定常规的作法是:企业2021年发生的费用没有取得发票的,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正常扣除;汇算清缴结束,仍没有取得发票的需要调增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以后5年内取得发票的,可以追补到2021年扣除。
但是,如果纳税人确定疫情有效控制后,就能从上海的企业取得采购发票,是否也只能先调增,待取得发票后再追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可见,纳税人在2021年没有取得发票的支出在税前扣除了,税务机关发现后会通知纳税人补开发票,纳税人在被告知之日起60天内补开就可以。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第十六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在被告知之日起60天内没有补开发票的,需要将这50万元的支出纳税调增,不可以在2021年扣除,即使以后年度取得发票。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