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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相关问题要了解!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2-03-30
普通

2022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明确规定: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公告),就相关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公告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在政策发布后,众多财税会员企业财务人员就自己关心的问题跟网校答疑组进行了咨询,就部分比较典型的问题梳理如下,跟大家一起学习交流。

自然人代开发票,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因此,自然人发生的业务(跟不动产相关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可以适用免税政策。

自2022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是不是就不能再开1%的发票了?


需要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含)以前的业务,在4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的,符合适用1%条件的,可以开1%的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以后的业务,不能再开1%的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选择对部分客户开专票按规定交税,对部分客户开普票享受免税?


可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选择部分业务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业务开票超过500万元,在转一般纳税人之前,超过500万的部分是否可以享受免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适用3%征收率的业务,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免税普票,在转一般纳税人之前的销售额中超过500万的部分,可以享受免税。

如果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我们开3%的普票,每个季度的销售额不超过45万,是否还可以享受免税?


可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的“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依然是有效的。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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