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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七大误区!必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2-03-30
普通

小微企业的重磅优惠政策来袭——自202241日至202212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啦!大家在欢喜之时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时,应注意以下几个误区:

01

误区一:自2022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废止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截至目前,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没有出台相关文件,废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文件,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有效,继续执行。


02

误区二:小规模纳税人取得所有销售收入都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和转让不动产等适用5%征收率的销售收入不免征增值税。
但是需要注意,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上述月销售额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合计销售额。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如有出租不动产销售收入或转让不动产销售收入,且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销售额未超过15万或45万元的标准,则出租不动产销售收入或转让不动产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03

误区三: 2022年4月1日及之后开具的普通发票都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适用免税政策,应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因此,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4月1日及之后开具发票的销售收入,是属于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的且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如所属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超过的则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


04

误区四:小规模纳税人不能部分放弃免税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的解读
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可以开具,应按照什么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答: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国税总局解读可知,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部分放弃或全部放弃免征增值税。


05

误区五: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征收率为1%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的解读
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可以开具,应按照什么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答: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国税总局解读,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增值税征收率为3%。


06

误区六:小规模纳税人无论销售额多少,增值税申报表填写的相关免税栏次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07

误区七: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4月1日及之后不能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如已按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1%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1%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征收率为1%的蓝字发票。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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