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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加计抵减适用的几个问题,你要知道~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2-03-01
普通

甲公司2020年8月成立的一般纳税人技术开发公司,至2021年11月才取得第一笔增值税应税收入。最近,税务局提示甲公司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甲公司的会计人员有以下疑问:
1、怎么判断我公司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我公司有一些技术开发服务享受了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有一些现代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确定加生产、生活性服务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包含免税部分与简易计税部分的销售额?
3、我公司有一部分不动产出租业务,适用了简易计税,加计的进项税额的10%可以抵减简易计税的应纳税额吗?
4、现在是2022年2月, 2020年成立以来的进项税额还可以申请加计抵减吗?
5、我公司2021年11月、12月与2022年1月累计技术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自公司成立时就可以适用加计抵减优惠,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什么时间提交?


针对甲公司会计人员的疑问,我们从《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找到相关的回复:


232. 某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该纳税人一直到3月31日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对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1月设立,但在2019年5月才取得第一笔收入,其5月取得货物销售额30万元,6月销售额为零,7月提供四项服务销售额10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纳税人5月-7月的销售额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239.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剔除免税销售额?
答: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39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242、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包括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因此,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应包括在内。


21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其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213.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请举例说明如何适用该规定。
答:举例而言,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能会存在这种情况,如某纳税人2019年4月设立,2019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若符合条件,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可一并计提5-6月份的加计抵减额。


229.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以前税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看了以上总局的问答及相关政策后,甲公司会计人员明白:
1、甲公司2020年8月成立,直到2021年11月才能取得销售收入,应当以2021年11月、12月和2022年1月的累计的增值税销售额中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超过50%的,则甲公司2020年8月起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都可以享受加计10%抵减应纳增值税的优惠。
2、甲公司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包含免税销售额与简易计税的销售额;
3、计算后甲公司符合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的,按进项税额10%计算的加计抵减额不可以抵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只能抵减一般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
4、计算后甲公司符合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2月申报1月的增值税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按2020年8月到2022年1月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算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抵减本期应缴纳的一般计税办法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最后要再强调,原执行到2021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优惠,2022年会延续实施,所以2021年年底没有抵减完的加计抵减的余额仍可以在2022年的应纳税额中继续抵减。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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