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税差异
企业为员工发放货物福利和免费提供服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税是如何规定的?是否涉税呢?我们一起看一看。
一、 企业为员工发放货物福利费
1.自产货物用于福利发放给员工
01增值税:
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02企业所得税:
视同销售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外购货物用于福利发放给员工
01增值税:
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上述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包含企业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情况,因此,外购货物用于福利发放给员工,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须注意:购入的货物用于福利发放给员工,如果取得则增值税专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02企业所得税:
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上述规定可知,外购的货物或自产的货物,用于员工福利,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企业为员工免费提供服务做为福利
如企业自建宿舍免费提供给员工住宿,体检中心企业免费为员工体检,餐饮企业免费提供员工用餐等服务……
增值税: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员工免费提供服务做为福利,属于视同销售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企业发放的货物福利和提供的服务福利的个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举办的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对于福利费涉及的个税解答如下: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实务中如员工加班,企业购买食品大家一起食用,年终召开年会员工集体就餐等都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了。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