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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并安装如何缴纳增值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10-15
普通

经常有企业咨询,外购货物或设备并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应该取得品名为货物或设备的发票还是建筑服务的发票甚至是货物或设备+建筑服务的发票呢?判断购买方取得什么品名的发票,需要对于销售方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一、基本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对于上述混合销售行为的成立,我们要把握两个标准,一是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我们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如:生产货物的单位,在销售货物的同时附带运输,其销售货物及提供运输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所收取的货物款项及运输费用应一律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销售货物并安装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安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并安装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如果未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应按兼营的规定从高适用税率。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有两个疑问,一是自产货物的范围是否仅限于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二是安装服务能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针对第一个问题,要注意文件中的关键字“等”,也就是说,不仅仅是“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都可以按照上述政策处理。

第二个问题,销售自产货物中的安装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文件中说得不是很清楚,实际操作中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观点可参考原安徽国税的解答。

《安徽省国税局营改增政策与管理问题解答(2017年)》

一、建筑业

(四)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公告第一条的情况下,建筑安装部分是否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问题。

纳税人如符合11号公告第一条所列情形,并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其建筑安装部分是否可以视同清包工选择简易征收?或者企业分别签订“自产货物销售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在执行完销售合同后,货物所有权转移至甲方,此时的建筑安装服务是否可以视同甲供材选择简易征收?

答: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服务的,其提供的建筑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甲供工程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销售外购货物并安装

销售外购货物并安装没有特殊的规定,适用基本规定,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销售设备并安装

(一)销售自产设备并安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也就是说,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并安装,和销售自产货物并安装一样,均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中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但销售机器设备并安装中的安装服务政策比较明确,可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销售外购设备并安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上述政策明确了销售外购设备并安装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二是纳税人已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同样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将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作者:李老师(正保财税咨询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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