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补救措施
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异常扣税凭证(即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尚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大家已经非常清楚了。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二)项 (注:适用于2016年12月1至2020年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适用于2020年2月1日及之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相关规定如下: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企业取得异常扣税凭证何时能抵扣进项,是否有补救措施?
答案是有补救措施,且纳税信用等级高的企业有特殊政策。
具体补救措施:
1.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
2.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实务中,企业如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实,应提供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物流运单、验收单、入库单和银行付款单等证明业务真实的资料。企业提供的资料越详细,申请核实成功的可能性越大。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
最后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46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走逃(失联)企业重新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履行完毕相关涉税义务、调查澄清相关涉税事项后,纳入税务机关正常监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解除其走逃(失联)企业身份,同时可解除异常凭证的认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抵扣凭证审查系统,将解除信息推送至异常凭证接受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
作者:裴老师(正保财税咨询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