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企业国际运输服务费是否扣缴税款?
近期有企业咨询,从境外进口货物,支付给境外运输企业从境外运往境内货物的空运费是否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一、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运输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境外运输企业属于我国的增值税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由境内购买方按9%扣缴其增值税。
特殊规定是什么呢?
涉及到国际运输服务,还需要考虑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原营业税下,对于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根据境外运输企业所在国与我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航空协定税收条款》以及《海运协定税收条款》等,部分境外运输企业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免征营业税。
营改增后,国际运输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需要缴纳增值税,国家层面上没有直接出台文件明确营改增后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可以延续原来的营业税政策继续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7月26日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对国际航空运输服务互免增值税或类似税收的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9号),规定在一国成立的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应在另一国免征增值税或类似税收,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对该公告进行解读时明确,按照该规定,我国将对波兰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或其他类似税收,波兰也将给予我国航空运输企业对等待遇。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议定书》中明确,虽有协定第二条的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以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应在缔约国另一方免征增值税或类似税收。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境外运输企业的所在国与我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税收协定议定书》、《航空协定税收条款》以及《海运协定税收条款》等涉及到互免间接税的条款,境外运输企业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从而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的相关规定,境外企业以自有或者租赁的船舶、飞机、舱位,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等进出中国境内口岸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装卸、仓储等附属业务以及以程租、期租、湿租的方式出租船舶、飞机取得收入的经营活动属于国际运输业务。境外从事国际运输服务以取得运输收入的境外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境外企业应自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资格或运输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自行或委托代理人选择向境内一处业务口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同时提供经营资格证书、经营航线资料、相关业务合同以及境内联系人等相关信息。
境外企业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境外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指定扣缴情形的,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指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支付人包括:(一)向非居民企业或其境内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机构,或者有权代表非居民企业收取款项的境内外代理人支付款项的单位或个人;(二)通过其境外关联方或有特殊利益联系的第三方支付款项的单位或个人;(三)其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将税款缴入国库。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属于境内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需自行或委托代理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如果税务机关指定境内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境内支付方需履行扣缴义务。
同样,如果境外运输企业的所在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中涉及到互免所得税的条款,境外运输企业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从而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的规定,境外运输企业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境外企业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一)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二)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三)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境外运输企业所在国家与我国签订的协定条款中,是否互免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可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中查询。
具体情况可参照下表:
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处理情况一览表
(空运)
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处理情况一览表
(海运)
作者:李老师(正保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