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核算长投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影响?今天说清了
近日,有会员咨询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形成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和计税基础差异的,是否要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咱们一起分析分析。
一、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第十二条 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除外:
(一)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二)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第十四条 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
(二)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政策分析
企业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应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持有过程中随着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的变化,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可是,虽然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却不一定要确认递延所得税,应考虑该项投资的持有意图:
(一)企业拟长期持有该项投资
企业拟长期持有该项投资,则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没有所得税影响。
因确认投资损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果在未来期间逐期分回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免税,也不存在对未来期间的所得税影响。
因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的变动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长期持有的情况下预计未来期间也不会转回。
因此,在准备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二)投资企业改变持有意图拟对外出售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向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的股权,在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转变为拟近期出售的情况下,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作者:刘老师(正保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