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列的一些问题,你得知道!
汇算清缴结束,在近期的咨询工作中,一些企业咨询了关于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问题,关联业务往来申报主要依据的政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小编对一些问题进行了梳理。
一、关联关系如何判定?
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所称关联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二、没有发生关联交易是否要申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一)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二)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因此,年度内未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无需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三、在进行关联交易申报时,《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报告企业信息表》的员工数量怎么填?
《G000000报告企业信息表》中“203员工数量”: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全年从业员工数量。从业员工数量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员工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从业员工数量=(年初值+年末值)÷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在进行关联交易申报时,《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报告企业信息表》的职务名称填什么?
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报告企业信息表》的职务名称填报职务中文全称,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五、关联交易包括哪些类型?
关联交易类型主要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
六、在进行关联交易申报时,向境外母公司销售货物形成的应收账款是否填《金融资产交易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四条规定,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一)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说明》中《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填报说明》明确,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发生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的企业填报。第3列“关联交易内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填“原材料-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进口报关价格计算)、“原材料-其他”、“半成品”、“产品(商品)-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出口报关价格计算)、“产品(商品)-其他”、“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固定资产-机械机器设备(包括飞机、火车、轮船)”、“固定资产-器具工具家具”、“固定资产-运输工具(不包括飞机、火车、轮船)”、“固定资产-电子设备”、“林木类生物资产”、“畜类生物资产”、“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包装物”、“其他有形资产”。可选填多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说明》中《G106000<金融资产交易表>填报说明》明确,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发生关联金融资产交易的企业填报。
第1行至第5行“境外关联金融资产出让(前5位)”: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外关联金融资产出让交易金额,并填报前5位关联方的名称、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金额、比例。
第16行至第20行“境外关联金融资产受让(前5位)”: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外关联金融资产受让交易金额,并填报前5位关联方的名称、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金额、比例。
第3列“关联交易内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上市公司”、“股权投资-非上市公司”、“债权投资”、“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可选填多项。
根据上述规定,向境外母公司销售货物形成的应收账款并没有发生应收账款转让行为,不需要填列《G106000金融资产交易表》。
七、在进行关联交易申报时,《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权益性投资表》“100权益性投资情况”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何填列?
“100权益性投资情况”第1列“所有者权益金额”:填报企业每月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加权平均金额=(所有者权益期初余额+所有者权益期末余额)÷2。
八、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是否要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关联交易包括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属于融通资金,需要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的《融通资金表》。
作者:李老师(正保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