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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大不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05-10
普通
2021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出台了公告2021年第15号,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大力向先进制造业倾斜。那么2021年第15号公告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两个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税收文件相比较,有哪些不同呢?

一、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范围扩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
自2019年6月1日起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
自2021年4月1日起,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相比84号公告,15号公告增加了“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企业。

二、制造业企业留抵退税条件的宽松度和优惠力度远大于39号公告

制造业企业留抵退税优惠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不同如下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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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大图)

作者:裴老师(正保财税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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