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专票进项抵扣申报最新变化要来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4个省市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试点。税务总局将根据试点情况,2021年适时在全国推开。使用新申报表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于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报有了明确的规定。
那么,什么是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的异常凭证范围:
1.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 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 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规定:
1.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规定可以抵扣进项和办理出口退税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即将实施的增值税申报表对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的最新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解读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其中第23a栏专门用于填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情况,第23b栏填报原第23栏内容。
关于增值税异常凭证的具体填报:
1. 一般纳税人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通知的纳税申报
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1年4月份及之后属期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不为A级,应当在纳税人办理收到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对应属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若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相关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应当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2. 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机关解除异常,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现行规定继续抵扣的纳税申报。
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1年4月份及之后属期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税务机关解除异常,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现行规定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然后在办理抵扣勾选属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在2021年4月属期之前已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不需要再次进行抵扣勾选,可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直接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