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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如何计算附加税计税依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04-12
普通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 )的规定:“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那么,具体该如何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呢?

一、计算公式

根据增值税免抵退税有关规定,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如下:

1、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计算附加税的计税依据为当期免抵税额。

2、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计算附加税的计税依据为0。

二、案例分析

情形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免抵退税额

小保公司为生产出口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3%,退税税率为11%。2020年1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6万元,货已验收入库。上月末留抵税款3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3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1月份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100×13%—[26—200×(13%—11%)]—3 =—12(万元)

1月份免抵退税额=200×11%=22(万元)

根据规定,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的值≤当期免抵退税额的值时,

当期应退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为12万元,

同时,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2-12 =10(万元)

那么,1月份该单位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为10万元。

情形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小保公司为生产出口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3%,退税率11%。2020年1月: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4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42万元。上期末留抵税款5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3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计算小保公司计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依据。

1月份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100×13%—[400×13%—200×(13%—11%)]—5 =—40(万元)

1月份免抵退税额=200×11%=22(万元)

根据规定,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免抵退税额的值时,

1月份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22(万元)

同时,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2-22 =0(万元)

1月份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40—22=18万元。

则,1月份计税附加税依据为0。

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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