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本周的答疑中,有很多会员咨询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业务问题,目前正值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的期间,把大家关注度比较高并且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梳理汇总如下。
1、劳务派遣职工的工资是否可以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相关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中人员人工费用包括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研发失败的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否可加计扣除
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相关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3、亏损企业是否可以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现行的税收政策并没有规定亏损企业不可以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4、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也加计扣除
依据《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而支付的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
5、委托研发项目的合同是否必需要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的留存备查资料要求,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6、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的变卖收入如何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变卖研发过程中形成下脚料的收入,与下面一个问题的处理是不同的。
7、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外销售的如何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相关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8、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相关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因此,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