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物资产向合伙企业出资能否分期缴纳所得税?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公司或个人出资成立合伙企业,如以实物资产出资可以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吗?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一、公司以实物向合伙企业出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发布,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以实物资产对合伙企业出资,由于被投资的合伙企业不是居民企业,所以公司合伙人不能适用财税〔2014〕116号文件分5年均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二、个人以实物向合伙企业出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以实物资产对合伙企业出资,由于取得的是合伙企业的份额而不是股权,所以不能适用财税〔2015〕41号文件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