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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不合规发票一定要注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01-25
普通

发票是会计核算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始凭证,作为一个财税人都知道,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那么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常见的有哪些,您是否清楚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1、虚开的发票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所以虚开的发票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中,应该是排在首位的。



2、缺少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发票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3、备注栏未按规定注明信息的发票



一般有以下几种:



(1)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服务发票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提供建筑服务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3)销售、出租不动产未按规定要求填开的发票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盖错印章的发票




参考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果发票上盖的是财务章和公章,那么这张发票就属于不合规发票。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因此,如果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的是财务章和公章,那么这张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就属于不合规凭证了,一定要注意。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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