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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限售股如何交增值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9-15
普通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具体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应该按财税[2016]36号文如下规定执行: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让限售股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应该依据上述财税[2016]36号文规定执行。对于卖出价比较容易确定,一般是按证券市场的交易价或者买卖双方的协议价确定。而对于买入价的确定,一般是依据以下两个文件确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3)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53号公告按照限售股的形成原因,明确了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原则,但是对于按此确定的买入价低于纳税人取得限售股实际成本的特殊情形,如果按照53号公告确定的买入价执行,会造成纳税人多交税。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对于按照53号公告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实际成本价的,9号公告明确了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举例说明:

A公司投资B公司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20元/股,后续B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A公司在持有B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卖出价为40元/股。如果上市发行价为30元/股,则A公司转让B公司限售股按照卖出价减发行价的余额10元/股(=40-30)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上市发行价为10元/股,则A公司转让B公司限售股按照卖出价减实际成本价的余额20元/股(=40-20)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外,需要注意送转增股的问题,从网上搜到的非公开的《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7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稽便函[2017]173号)曾明确:“总局2016年53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解禁日前取得的转增股不考虑除权除息因素,分别以复牌日开盘价、IPO发行价和停牌收盘价为买入价。解禁后所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后发生的送转股,应按无偿取得股票处理,即该部分送转股买入价为0;分批转让解禁限售股股票及解禁日后的送转股的,按加权平均法计算每批的买入价”。

此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因此,个人转让限售股是不用交增值税。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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