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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说清“委托境外研发”加计扣除政策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7-06
普通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近期下发的《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的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了。

一、加计扣除的比例规定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举例说明如下:某企业2018年发生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0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110万元。按照政策规定,委托境外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的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即为8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110万元的三分之二的部分为73.33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即为73.33万元,因此最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73.33万元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二、管理要求

1.技术开发合同登记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按照委托境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委托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对于委托境外研发的,为便于管理,考虑到委托境外的受托方在国外,要求受托方登记不具有操作性,因此由委托方登记即可。

2.资料留存备查

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其他要求

1.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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